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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并增设育儿假。
产假时间
陪产假
10天
育儿假
5天
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在产假和生育假期间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
产假顺延规定
生育假遇双休日不顺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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