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怎么办
导语 如上海女职工已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怎么办?
解答:生育生活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如女职工已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举例说明:
小张就职于上海某家公司,其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20000元。由于单位已为小张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小张遂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申领生育生活津贴,而社保部门则向小张回复称,因你公司申报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所以你产假期间享受每月5000元的生育生活津贴。
小张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本人产假前的工资标准,那么在小张申领完生育生活津贴后,公司应当按其本人工资补差,即公司需按每月20000元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158天产假)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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