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核定须知

导语 现行政策的核定标准及支付规则可参考以下内容,您也可通过拨打021-12393医保咨询服务热线或登录上海医保网站(http://ybj.sh.gov.cn)了解更多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以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时的缴费情况为基准,核定相关待遇,自2001年11月1日起,政策做过几次调整,现行政策的核定标准及支付规则可参考以下内容,您也可通过拨打021-12393医保咨询服务热线或登录上海医保网站(http://ybj.sh.gov.cn)了解更多生育保险政策。须知内容与文件描述不符的,以公布文件为准。

  一、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期限

  生育妇女在产假和生育假期间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生育假天数分别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二、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

  自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

  3、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4、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底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医保部门定期完成待遇清算。

  5、2024年1月1日(含)后生育或流产,且生育或流产期间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发。

  三、生育生活津贴支付规则

  1、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或者连续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前述标准支付。

  2、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

  四、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以生生(流)产时间划分):

  (1)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含)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含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含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2)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200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含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7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含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500元计发。

  (3)2016年7月1日之前的标准请拨打021-12393咨询。

  五、举例

  待遇计算中涉及的金额,见分进角。举例无法涵盖所有情形,如想了解本市生育保险的更多政策,可登录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sh.gov.cn)查询或拨打12393咨询。

  1、从业妇女,同一家单位,连续缴费9个月或累计缴费12个月

  生产时间为2021年7月1日,生产当月有缴费,孕产情况良好,且所在单位累计缴费12个月或连续缴费9个月,所在单位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按顺产单胎为例。 生育生活津贴:9000÷30×158=47400元 生育医疗费补贴:4200元。 合计核发47400+4200=51600元。

  2、从业妇女,同一家单位,连续缴费9个月或累计缴费12个月

  生产时间为2021年5月1日,生产当月有缴费,且所在单位累计缴费12个月或连续缴费9个月,所在单位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按顺产单胎为例。 生育生活津贴:9000÷30×128=38400元 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 合计核发38400+3600=42000元。

  3、从业妇女,同一家单位,连续缴费9个月或累计缴费12个月,单位未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产时间为2021年5月1日,生产当月有缴费,且所在单位连续缴费9个月或累计缴费12个月,申请生育待遇时,所在单位未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假设所在单位上年度12月份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为8400元,按顺产单胎为例。 先行核发生育生活津贴:8400÷30×128=35840元 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 合计先行核发35840+3600=39440元,待单位申报后,清算原核发的待遇,多退少补。

  4、从业妇女,同一家单位,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或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

  生产时间为2021年5月1日,生产当月有缴费,但所在单位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或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申请生育待遇时,所在单位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000元,假设已缴费7个月,按顺产单胎为例。 按比例核发生育生活津贴: 9000÷30×128×7÷12=22400元 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 合计按比例核发:22400+3600=26000元 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先行垫付金额:9000÷30×128-(9000÷30×128×7÷12)=16000元。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

  5、从业妇女,不同单位,连续缴费9个月或累计缴费12个月

  生产时间为2021年5月1日,生产当月所在A单位,生产前12个自然月内(含生产月),A单位缴费6个月,B单位缴费4个月,失业2个月,生产当月所在单位A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B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按顺产单胎为例。 生育生活津贴: (9000×6+7000×4+0×2)÷12÷30×128=29158.40元 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 合计核发29158.40+3600=32758.40元

  6、失业妇女,本市户籍,生育或流产时未领取失业金

  生产时间为2024年2月5日,按顺产单胎为例,按最低标准核发。

  生育生活津贴:2892÷30×158=15231.20元

  生育医疗费补贴:4200元。

  合计核发15231.20+4200=19431.20元

  7、失业妇女,外省市户籍,202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生育或流产,且生育或流产期间领取失业金

  生产时间为2024年2月5日,按顺产单胎为例,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发。截止2024年2月29日尚未公布2023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此算例暂按2022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算。

  生育生活津贴:7310÷30×158=38504.60元

  生育医疗费补贴:4200元。

  合计核发:38504.60+4200=42704.60元

温馨提醒: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生育】可获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指南、申领入口、办理进度查询入口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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