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育儿假休假对象

导语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都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

  新修条例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除增设育儿假外,条例还规定以下奖励与社会保障:

  1、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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