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首次申请材料: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等,具体如下。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5]3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才规[2025]2号)
二、适用对象
1、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M、H、A、T。
2、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阶段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作为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3、持有A类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可根据个人意愿直接申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家属可申领随员证。
4、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才局围绕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方向,参照我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编号01:新办
一、首次申请材料
(一)本人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 (含工作类居留许可、入境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外永久(长期)居住证件(另需提供公安部门90日内出具的国内无户籍证明);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
4、我市住所凭证,包括:外籍人员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5、有效健康状况凭证,包括:外籍人员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港澳台人员可以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6个月内有效的我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凭证(70周岁以上人员免于提交);
6、待履行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境外跨国公司派遣函(如系投资人,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业绩体现材料。
(二)随员相关材料
1、配偶办理随员证的,另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健康凭证;
2、子女办理随员证的,另需提供子女有效身份证件、子女出生证和健康凭证(18周岁以下人员免于提交)。
二、受理要求
1、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我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持A类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可根据个人意愿在“一网通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系统直接申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家属可申领随员证;
2、申报材料需使用中文,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翻译件(本人翻译无效);
3、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同时提供原件供现场核验,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核验共享的材料,可免于提交。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环节:受理窗口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才局;
2、核定环节:市人才局自收到申请信息和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3、领证环节: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在核定通过之日起两周后,线下领取或由快递寄送证件。
编号02:续办
一、申请材料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在我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续办手续。逾期续办的,有效期对应逾期时间相应缩短。续办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含工作类居留许可、入境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外永久(长期)居住证件(另需提供公安部门90日内出具的国内无户籍证明);
3、待履行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境外跨国公司派遣函(如系投资人,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业绩体现材料;
4、原有效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5、有随员的另需提供相应身份证件。
二、受理要求
1、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我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需使用中文,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翻译件(本人翻译无效);
3、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同时提供原件供现场核验,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核验共享的材料,可免于提交。
4、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无误后留存。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环节:受理窗口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才局;
2、核定环节:市人才局自收到申请信息和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3、领证环节: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在核定通过之日起两周后,线下领取或由快递寄送证件。
编号03:信息变更及中止
一、信息变更及中止事项
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离职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我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中止手续。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所在单位、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我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信息变更不影响所持《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
二、申请材料
根据涉及具体信息变更内容需提供相应材料,包括:
1、单位出具的离职情况说明;
2、聘用(劳动)合同或境外跨国公司派遣函;
3、信息变更的身份证件等材料;
4、我市住所凭证,包括:外籍人员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5、新增随员的相关材料。
三、受理要求
1、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我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需使用中文,若提供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翻译件;
3、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同时提供原件供现场核验,核验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人才工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信息和材料予以变更,如需核定的,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才局;
2、核定环节:市人才局自收到申请信息和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3、需要重新制发实体证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线下领取或由快递寄送证件。
编号04:挂失补办
一、申请材料
实体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在我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上传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受理回执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
二、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我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自收到网上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3、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线下领取或由快递寄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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