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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投靠落户办理指南

导语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符合条件的子女投靠、夫妻投靠等可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办理详情如下。

办理条件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办理材料

一、外省市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子女投靠)

▪ 申请人及其父母《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 申请人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申请人父母《结婚证》及《婚姻状况承诺书》

▪ 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所需材料

▪ 申请人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 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二、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落户(夫妻投靠)

▪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申请人《结婚证》及《婚姻状况承诺书》

▪ 申请人无业(退休)凭证

▪ 随迁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 夫妻一方系少数民族:需提供少数民族一方《居民户口簿》

▪ 夫妻一方系归侨(子女)、华侨身份:《归侨证》、《华侨回国定居证》

▪ 投靠本市残疾配偶:《残疾证》、本市残联出具的《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

▪ 知青、支内人员及其子女投靠配偶: 1、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2、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公安部门存档的户籍档案,由民警调阅并复印); 3、支内、知青人员子女投靠配偶的,还需提供与具有支内、知青身份的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 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 随迁未成年继子女的材料:需提供生父(母)拥有抚养权的材料及在沪居住材料

三、本市外迁人员及配偶投靠本市子女(老人投靠)

▪ 《居民身份证》

▪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承诺书》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申请人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提供的材料

▪ 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 支内、知青人员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婚姻状况承诺书》

▪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未成年人除外)

▪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 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 申请人系无生活自理能力

▪ 申请人系依法收养: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

▪ 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人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审查与决定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复核条件的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上海各区各公安派出所,您可至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对外窗口查询”栏目查询:https://gaj.sh.gov.cn/shga/vXtglJgsz/index

办理时限

35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上海本地宝】公众号,在对话框回复【落户】查看上海各类落户最新政策、办事专题,查看落户条件/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审批结果查询、落户名单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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