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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地户籍落户条件一览(居转户+留学+引进人才)

导语 上海居住证落户条件、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应届毕业大学生落户条件详见下文。

  上海外地户籍人员落户条件一览

  (更新时间:2025年12月3日)

  一、居住证落户条件

  01 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累计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应达到一定市场化评价标准。

  关于“职称、职业资格”的申办条件具体是指:

  “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02 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5.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和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政策支持。

  二、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二)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主管部门推荐的用人单位,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推荐办法。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或者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技术经理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三、留学人员落户条件

  01 基本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市人才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我市并持续在我市工作,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02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市人才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我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我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我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我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四、大学生落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2024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合法合规、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须提供相应材料(详见申请材料说明);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25年5月30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审核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疑似弄虚作假情形的,将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联席会议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量后作出决议。情节特别恶劣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用人单位2024年度与所录用并办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解除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关系的,该单位2025年提出的落户申请将不予核准。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于2025年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2025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72分。

  五、投靠落户条件

  01 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02 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03 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上海国际人才网、上海教育、上海市公安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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