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支内知青孙辈投靠落户申请材料

导语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支内、知青孙辈回沪户口: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支内、知青孙辈回沪户口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其他
本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纸质申请表,或者申请人自“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户口迁沪落户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其他
公安机关提供统一格式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政府部门核发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申请人父母及申请人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调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与父母有效关系凭证
政府部门核发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收养登记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未成年人除外)
申请人自备
外省市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社保等机构出具,或者本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的[外]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祖父母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祖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外省市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父母及申请人父母的兄弟姐妹生育子女情况的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外省市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申请人的堂表兄弟姐妹的户籍资料
政府部门核发
外省市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父母与[外]祖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的《监护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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