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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迁人员投靠子女落户所需材料清单(附告知单)

导语 上海外迁人员投靠本市女子落户所需材料: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户口》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等,具体如下。

  上海外迁人员及配偶投靠本市子女落户所需材料一览

  1、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户口》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3、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4、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5、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6、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中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7、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8、《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9、申请人《结婚证》及《婚姻状况承诺书》

  10、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

  11、申请人的退体凭证或达到相应年龄

  12、申请人或配偶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的原始依据

  13、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1、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同上)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死亡的《户籍证明》。3、民警向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核实婚登记情况,以及全国联网核查。

  14、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1、原本市外迁老人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2、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3、生育子女的户籍资料;4、民警向户籍地婚姆登记部门核实婚姻登记情况,以及全国联网核查。

  15、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信息来源:上海公安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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