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具体政策及办理指南如下。
上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及办理指南
一、落户政策
(一) 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 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ps:上述政策有效期至至2028年7月31日。
二、办理材料
▪ 申请人及其父母《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 申请人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申请人父母《结婚证》及《婚姻状况承诺书》;
▪ 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所需材料;
▪ 申请人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 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三、办理流程
携带资料前往上海各区公安分局下属各户籍派出所办理。
审核通过后,发放《户口准迁证》,凭该证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四、办理时限
35个(工作日)。
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受理,受理成功后将按规定审批时限办理。
五、办理地点
市民可至就近任一派出所窗口办理。上海各区公安派出所可通过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对外窗口查询”栏目查询:https://gaj.sh.gov.cn/shga/vXtglJgsz/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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