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具体材料如下。
上海户口登记信息变更办理所需材料一览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3. 更改民族所需材料:
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更改民族证明;
4. 变更户主证明材料:
1、房屋有效权证;2、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的同意更改户主的申请书及身份证;3、更改后的户主与户内人员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人事档案、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现户口簿能明确反映的不需提供);特殊情形:1、原户主系房屋唯一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的,则提供全体户内人员签名同意更改户主的申请书。2、产权人(或其一)死亡的,需提供所有继承人签名同意更改户主的申请书,并提供公证书、判决书等房产继承证明。
5. 变更籍贯证明材料:
随父登记籍贯的:1、与父亲的关系证明;2、父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随祖父经常居住地登记籍贯的:1、与祖父的关系证明;2、祖父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6. 变更出生地所需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始户籍档案;
7. 变更文化程度所需材料:
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境外学校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8. 变更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夫妻一方死亡医学证明。(丧偶的须提供原结婚证)
9. 变更服务处所和职业所需材料
有工作的提供个人社保缴纳明细及劳动合同,无业的需提供就失业证或劳动手册或退休证。
10. 变更本市其他住址证明材料:
有效房屋权证或实际居住凭证(实际居住凭证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核查表、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或手机实有人口自主信息填报已办结页面)
11.变更或更正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更正民族、姓名,变更姓名(超过2次)所需材料:
▪ 变更或更正性别: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更正性别的还需提供原登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 变更或更正公民身份证号码: 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材料或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材料或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材料。
▪ 变更或更正出生日期: (1)《出生医学证明》;(2)原始户籍登记资料;(3)在职或者离退休的干部的需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还需提供原登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 更正民族成份: (1)原始户籍登记资料;(2)原登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 更正姓名: (1)《出生医学证明》;(2)原始户籍登记资料;(3)原登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提供全体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关系凭证((1)监护关系凭证包括能反映监护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公证等有效凭证;(2)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须全体监护人到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