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外省市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落户(夫妻投靠)、本市外迁人员及配偶投靠本市子女(老人投靠)申办上海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上海投靠落户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一、外省市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子女投靠)
▪ 申请人及其父母《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 申请人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申请人父母《结婚证》及《婚姻状况承诺书》
▪ 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所需材料
▪ 申请人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 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二、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落户(夫妻投靠)
▪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申请人《结婚证》及《婚姻状况承诺书》
▪ 申请人无业(退休)凭证
▪ 随迁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 夫妻一方系少数民族:需提供少数民族一方《居民户口簿》
▪ 夫妻一方系归侨(子女)、华侨身份:《归侨证》、《华侨回国定居证》
▪ 投靠本市残疾配偶:《残疾证》、本市残联出具的《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
▪ 知青、支内人员及其子女投靠配偶: 1、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2、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公安部门存档的户籍档案,由民警调阅并复印); 3、支内、知青人员子女投靠配偶的,还需提供与具有支内、知青身份的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 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 随迁未成年继子女的材料:需提供生父(母)拥有抚养权的材料及在沪居住材料
三、本市外迁人员及配偶投靠本市子女(老人投靠)
▪ 《居民身份证》
▪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承诺书》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申请人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提供的材料
▪ 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 支内、知青人员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婚姻状况承诺书》
▪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未成年人除外)
▪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 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 申请人系无生活自理能力
▪ 申请人系依法收养: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
▪ 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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