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内地居民应提交: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等,具体如下。
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婚姻登记处职权范围;
(二)当事人一方是内地居民;
(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五)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双方自愿结婚。
四、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时当场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材料:
(1)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但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2)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但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离婚证等材料。非内地法院办理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须经内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并出具裁定书。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文书以及翻译件,如果出具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应当经出具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认证并附附加证明书以及翻译件;出具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外国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永居证)。当事人如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2.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根据当事人所在国家不同分以下两类情形出具:
(1)所在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
②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2)所在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三种途径出具:
①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③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当事人无配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中特别注明有效期的除外,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无配偶证明及附加证明书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翻译机构需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香港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四)澳门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五)台湾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六)华侨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根据当事人居住国家不同分以下两类情形出具:
(1)居住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居住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中特别注明有效期的除外,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翻译机构需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照片:3张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五、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 → 登记(发给《结婚证》)。
六、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
七、预约方式
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 、上海民政微信公众号“民服务”、支付宝APP“婚姻登记预约”等渠道预约。
八、有关提示
(一)为保证当事人在指定日期顺利办理结婚登记,建议当事人带好所需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到市或区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预审、预约。如涉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开具的证明材料,为了提高办理效率,建议当事人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婚姻登记机关发送无配偶证明及其附加证明书,以便婚姻登记机关尽快开展核验。
(二)持有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申请同内地居民结婚,其合法入境身份为当事人身份。
(三)无配偶证明中的婚姻状况表述应当清晰明确,证明内容中需标明“未婚”、“离婚”、“丧偶”或“单身”字样。
(四)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证明应当附有该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如该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五)香港居民请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楼开具相关证明(证明所注明的使用地应与实际使用地一致);澳门居民请到澳门公证机构(第一公证署、第二公证署、海岛公证署)开具相关证明;台湾居民请到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开具相关证明(证明所注明的使用地应与实际使用地一致)并请到使用地公证协会进行正副本核对。
九、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