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内地居民,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办事指南如下,内含条件、所需材料、办事流程。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现役军人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婚姻登记处职权范围;
(二)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现役军人;
(三)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四)要求补领结婚证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领离婚证的一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四、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2.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二)现役军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有效军人证件;
3.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4.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三)照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证件照。
五、补发婚姻登记证件程序
申请及受理(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审查---发证(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六、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当场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当事人不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条件的,不予受理其申请或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七、有关提示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八、投诉监督
当事人如发现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有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
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婚姻登记处职权范围;
(二)当事人一方是内地居民;
(三)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四)要求补领结婚证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领离婚证的一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四、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2.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二)外国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永居证)。当事人如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2.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三)香港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四)澳门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台湾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身份证;
3.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六)华侨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
2.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七)照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证件照。
五、补发婚姻登记证件程序
申请及受理(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审查---发证(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六、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当场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当事人不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条件的,不予受理其申请或补发婚姻登记证。
七、有关提示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八、投诉监督
当事人如发现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有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
信息来源:上海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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