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内地居民上海结婚登记条件: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现役军人;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具体如下。
内地居民上海市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现役军人结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婚姻登记处职权范围;
(二)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现役军人;
(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五)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双方自愿结婚。
四、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时当场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材料:
(1)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但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2)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但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离婚证等材料。非内地法院办理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须经内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并出具裁定书。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文书以及翻译件,如果出具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应当经出具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认证并附附加证明书以及翻译件;出具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现役军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有效军人证件;
3.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时当场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三)照片:
3张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五、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 → 登记(发给《结婚证》)。
六、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
七、预约方式
随申办市民云APP 、“宝山民政”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婚姻登记预约”等。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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