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期延长休假但员工正常上班的能否按加班处理?

导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发布,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初九,星期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但疫情期延长休假但员工正常上班的能否按加班处理?看本文给你解答。

  对于国家临时增加假期的情形,有关先例可供参考。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规定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按照彼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往前追溯,1997香港回归时,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为此,原劳动部发出《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通知规定,凡用人单位在“七一”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延长的休假天数不按加班处理,则有失国家统一休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按法定节假日处理则于法无据。因此如无国家进一步的通知,本次增加的3天假期,如执行标准工时制宜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对应时间补休,无法补休的,需支付200%的加班费。对于综合工时制则酌减相应的应出勤小时数。

  的休假工资如何支付?

答:由于国家统一延长春节假期,如无其他缺勤,2020年1月和2月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作相应的扣减。如月中入职或离职的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出勤日(含法定节假日、1月31日、2月1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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