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中小微企业担保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 为帮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中小企业,金山区出台担保补贴的实施细则。
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中小微企业担保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本市和本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本区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金府发〔2020〕2号,以下称“《若干措施》”)和《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沪财发〔2020〕2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操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属于本细则所规定的扶持对象: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金山区内。
(二)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愿意按要求报送会计信息和资料。
(五)2020年1月24日至5月8日期间,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或上海金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以贷款发放到位日为准)。
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采取货币资金补贴方式,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前进行担保费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300万元以下(含)的,给予100%担保费补贴;担保贷款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50%担保费补贴;担保贷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给予25%担保费补贴。超过2000万元的,不予补贴。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担保补贴资金由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从“金融服务实体”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申报材料包括:
(一)《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中小微企业担保补贴申报表》。
(二)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三)担保合同(复印件)。
(四)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金山区财政局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企业应在担保贷款发放到位后三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管措施
(一)担保补贴资金依法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单位,本补贴资金不予拨付。
(二)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区财政局将追回其取得的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与《若干措施》同步施行,有效期三个月。如区政府延长《若干措施》有效期,本细则有效期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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