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技能补贴怎么申请(条件+平台+线下窗口)
导语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毕业学年学生、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24个月内),通过“随申办”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
上海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毕业学年学生、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24个月内),通过“随申办”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
(一)申请方式
1. 线上申请
打开随申办App,搜索【上海技能提升补提申请】,点击进入申请。
2. 线下申请
上海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 (点击查看)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
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 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补贴目录内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在职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获证起持续在沪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下同)满6个月的,可按补贴标准的8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4)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5)本市户籍未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2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6)参加技岗匹配项目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劳动者,申请补贴时需处于在沪就业状态,并提供在相应技能岗位就业的证明材料。
(7)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一次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8)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成绩优异晋升高一等级、国(境)外证书比照发证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除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实施的企业职工培训外,劳动者按规定参加本市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以在职人员身份每年可申请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或培训补贴。
二、审核拨付
通过“随申办”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在职人员由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由其院校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由其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区或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养老护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由受理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支付信息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资金渠道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通过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予以安排,由市、区按1:1比例予以分担,其中各区承担部分,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由院校所在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由其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区或户籍所在区承担,养老护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所属区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区承担。该项目纳入市与区财力结算,由市级财政先行负担,并按年度与各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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