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产品应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3)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5)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评审合格。
2、需办理的手续
本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领取、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申请书》),并将填妥的《生产登记申请书》和下列文件资料报送分县局技防办(所有文件资料应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2)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
(3)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包括24小时报修热线电话、报修响应时间、售后服务协议文本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4)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
(5)企业简介。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1)分县局技防办受理后,应对企业进行初审:
①查验企业报送的以上各类文件资料;
②核实《生产登记申请书》填写内容;
③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评审。
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局技防办审批。初审不合格的,不上报市局技防办,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以本公安机关名义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市局技防办收到分县局技防办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办事时限
(1)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县局技防办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2)市局技防办收到分县局技防办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