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17个婚产假热点问题 市卫生计生委权威解答

导语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内容之后,收到网友的上千条问题,主要涉及以下热点: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还需审批?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如何使用,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吗?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怎样发放?再婚家庭如何享受假期?

  11、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怎样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1)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时,应当提供4项基本材料:(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属于《修正案》中规定的第三种再生育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计生委。

  (3)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下一步,本市将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最大限度精简材料,推行承诺制,进一步简政便民。

  12、流动人口再生育是否可以适用本市规定?

  答:(1)两地婚姻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上海的再生育规定,在上海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市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市办理有关手续。

  (2)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上海的再生育规定;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办理一孩和二孩的生育登记。(3)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地区或外国人的夫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适用生育政策时,已经生育的子女数如何确认?答:已经生育的子女数是指:当事人生育(包括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包括已被送养的子女数;但是收养的弃婴、残疾儿童或孤儿,不计入子女数内。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你还能领吗?

  1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领证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的衔接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

  (1)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注:领取《光荣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依法登记结婚;本市户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其子女未满16周岁的。】

  (2)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目前本市对于独生子女父母主要有以下几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是退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5千元。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1万元。三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四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可以领取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五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500元。

  15、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符合规定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答:应当从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社会抚养费还征收吗?

  16、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目前,国家正在抓紧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等等。上海也将根据国家意见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7、本市计划生育政策与户口是否相挂钩?答:按照目前本市相关规定,居住证持证人申请积分或转办本市常住户籍时,对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取消居住证积分资格,不得转办本市常住户口。其他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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