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修订政策解读

导语 《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详情请看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修订政策解读。

  一、《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

  三、哪些新生儿能够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程序是什么?

  (一)助产机构在孕妇孕末期或入院时,即向孕妇发放《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产妇及其家属按项目填写《申领须知》,确定新生儿姓名,并由新生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二)胎儿娩出后,由接生人员根据胎儿分娩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单》,并与分娩登记本、病案记录以及《申领须知》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三)助产机构信息报告人员于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依据《出生医学记录单》登陆信息系统进行出生人口信息直报。

  (四)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孕妇出院前按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签发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材料齐全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收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程序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交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和死亡手续。该《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保存,也可按产妇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交由其自行保管,并做好签收登记。

  五、首次签发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一)《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打印。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状态填写,正页、副页和存根所有项目内容准确,填写齐全,严禁涂改。

  (三)新生儿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2.新生儿“出生地点”栏,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3.“医疗机构名称”栏,按助产机构的全称填写。其他情形的填写“/”。

  (四)新生儿父母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新生儿父母“年龄”栏,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实际年龄填写。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对于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5.“住址”栏填写新生儿父母户口地址或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有特殊情形的外籍人员可填写“/”。

  6.“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7.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父母双方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8.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9.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相关材料应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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