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修订政策解读
导语 《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详情请看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修订政策解读。
(五)签发机构信息:
1.签发机构和签发日期:按签发机构全称和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2.存根接生人员和签发人员栏,分别由接生人员和签发人员签字。领证人员签字栏,由领证人员签字。
3.《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应当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六、什么情况下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出具《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
(一)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二)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等文件。
七、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符合哪些条件?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单 》予以换发;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凭法定亲子鉴定报告、分娩病案、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以及需变更信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予以换发。
换发仅对原证件上的错误项进行修改,其余项目内容应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致。
八、哪些情形《出生医学证明》将视为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九、什么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应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致。
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是什么?
(一)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原签发机构根据原签发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二)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原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交由申请人到市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补证,并登记在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补证机构查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核对新生儿父母、子女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已报户口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作废。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予补发。
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中有特殊情况的,应逐级上报,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其监护人。
十一、成年人是否可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确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要提供出生地证明的,原接产医院可根据现行病案管理规定提供相关分娩病案复印件。
十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否要收取一定费用?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收取工本费,严禁变相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