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岁以下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婴儿户口登记材料

导语 上海1岁以下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婴儿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上海1岁以下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婴儿户口登记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备注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1、父[母]一方为国 [境]外人士或者军 人,无法提供《居 民身份证》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内的 护照及其翻译件或 者军人身份证件
2、 “随申办”移动端亮证 模块中有电子证照 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 证照,能够通过数 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1、无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医学证 明》,或者《出生 医学证明》载明的 生父母信息与申报 出生登记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应 当提供《亲子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 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2、“随申 办”移动端亮证模块 中有电子证照的, 免交纸质材料;若 暂时无电子证照,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 获取相应材料数据 的,也可免交纸质 材料。
3、附页应当 在窗口办理落户 (线上申请)或者 提交材料(线下申 请)的时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1、为方便申请人, 对部分相关政府职 能部门信息数据库 可以查询的数据,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但 政府职能部门信息 数据与申请人反映 情况不一致的,公 安机关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证明材料。
2、“随申办”APP“亮 证”模块中有电子证 照的,可通过亮证 方式使用电子证 照,免交纸质材 料。 3、户口登记情 况发生变动,需对 《居民户口簿》按 照实际情况进行登 记的,需提交《居 民户口簿》。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一):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学生证》或者博士后在站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亲属关系证明如: 双方曾经在同一户 内的《户籍证 明》、《亲子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 书》、父(母)的 《出生医学证明》 等证明;
“随申 办”移动端亮证模块 中有电子证照的, 免交纸质材料;若 暂时无电子证照,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 获取相应材料数据 的,也可免交纸质 材料。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二):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人实际居住情况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1、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2、实际居住情况如:民警调查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居住凭证;
3、 “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三):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1、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1.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2.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3.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4.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5.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6.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7.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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