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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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登记项目
上海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7-16 23:03:14
办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材料

首次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纸质
当事人身份证明 原件电子
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原件电子
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 原件电子
区县房管部门出具业主共有房地产的证明文件原件电子
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原件电子
与市或区县房管,规土部门签订的建设项目协议书(动迁安置房)原件纸质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电子

转移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纸质
当事人身份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纸质
房屋平面图原件纸质
地籍图原件纸质
契税完税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
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原件纸质
受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遗赠的声明、全部法定继承人认可该房地产遗赠行为的声明原件纸质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发送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原件纸质
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合同或类似证明原件纸质
房地产按份共有份额转让的合同原件纸质
共同共有和不同额按份共有相互转化的协议原件纸质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纸质
购房付款凭证原件纸质
购房人缴付费用计算表原件纸质
公有住房价格出售计算表原件纸质

变更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 原件纸质
当事人身份证明 原件电子
由公安、工商、民政或技监部门出具的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原件电子
竣工验收证明(规划、用地状况的核验意见)原件电子
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原件纸质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境外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需公证 原件和复印件电子
房地产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合同或房地产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合同原件纸质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原件纸质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的查阅证明原件纸质

注销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纸质
当事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电子
委托书原件纸质
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电子
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或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拆除的灭失证明文件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
已生效的因征收、收回、没收行为而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的文件原件电子
办理流程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为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审核登簿——发放权证

一、获取业务告知单并至咨询窗口进行咨询(如需要),准备申请登记文件

二、至财税部门窗口办理契税手续

三、申请登记

1、预检,领取受理排队号码,等待受理

2、至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在申请书和有关文件上签字

3、至收费窗口缴纳登记费用

4、至原受理窗口领取收件收据,作为领证依据

四、登记中心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

五、领证

1、通过http://www.shgtj.gov.cn(不动产登记栏目)查询登记办理情况

2、领取领证排队号码,等待领证

3、凭身份证明、收件收据领证

4、自愿加载密码

办理地点

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北京西路95号;

黄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鲁班路158号;

徐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上中路466号;

长宁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天山西路789号A幢1层(中山国际广场);

静安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老沪太路1233号一楼;

普陀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中山北路2930号;

浦东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张杨路2899号(张杨路受理点)、人民西路1559弄1支弄5-16号(惠南受理点);

上海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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