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首次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
当事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电子 | |
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原件 | 电子 | |
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 | 原件 | 电子 | |
区县房管部门出具业主共有房地产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 | |
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 | |
与市或区县房管,规土部门签订的建设项目协议书(动迁安置房) | 原件 | 纸质 | |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原件 | 电子 |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
当事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
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电子 | |
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或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拆除的灭失证明文件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
已生效的因征收、收回、没收行为而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的文件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为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审核登簿——发放权证
一、获取业务告知单并至咨询窗口进行咨询(如需要),准备申请登记文件
二、至财税部门窗口办理契税手续
三、申请登记
1、预检,领取受理排队号码,等待受理
2、至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在申请书和有关文件上签字
3、至收费窗口缴纳登记费用
4、至原受理窗口领取收件收据,作为领证依据
四、登记中心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
五、领证
1、通过http://www.shgtj.gov.cn(不动产登记栏目)查询登记办理情况
2、领取领证排队号码,等待领证
3、凭身份证明、收件收据领证
4、自愿加载密码
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北京西路95号;
黄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鲁班路158号;
徐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上中路466号;
长宁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天山西路789号A幢1层(中山国际广场);
静安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老沪太路1233号一楼;
普陀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中山北路2930号;
浦东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张杨路2899号(张杨路受理点)、人民西路1559弄1支弄5-16号(惠南受理点);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不动产】查看上海房产交易网上预约入口,不动产办理流程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