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材料
首次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
当事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电子 | |
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原件 | 电子 | |
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 | 原件 | 电子 | |
区县房管部门出具业主共有房地产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 | |
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 | |
与市或区县房管,规土部门签订的建设项目协议书(动迁安置房) | 原件 | 纸质 | |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原件 | 电子 |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
当事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
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电子 | |
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或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拆除的灭失证明文件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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