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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恢复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时限)

导语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刑满释放或者被监外执行人员、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等人员,需办理户籍恢复手续,具体条件、材料、办理流程及时限如下。

  上海户口恢复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5年12月5日)

  一、办理条件

  1.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2.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且被注销户口的,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3.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本人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4.军人被开除军籍的,本人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5.被判刑且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或者被监外执行后,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6.未取得华侨身份的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7.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按照《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二、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入户地材料(市内户口待定人员、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人员恢复户口除外);

  1、拟落家庭户:

  (1)户地《居民户口簿》(恢复立户的除外);

  (2)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及《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原址恢复的除外);

  (3)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4)与户内人员或房屋权利人的关系证明

  2、拟落社区公共户(退兵、开除军籍、除名人员、市内户口待定人员除外):

  (1)实际居住凭证;

  (2)在沪无房产证明(“实际居住凭证是指以下之一:①《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②《居住核查表》③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内;④居住在外省(市)的,提供在当地居住生活的凭证)

  3、拟落单位集体户(市内户口待定人员、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退兵、开除军籍、除名人员除外):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三)证明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市内户口待定人员除外);

  (四)华侨回沪定居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五)撤销宣告死亡、失踪人员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六)原本市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七)恢复类型材料(择一提供);

  1、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释放证明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

  2、市内户口待定人员:市内户口待定的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

  3、军人被部队退兵、开除军籍、除名:(1)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2)入户地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3)部队出具的退兵、开除军籍、除名的证明;

  (八)入户地材料(市内户口待定人员、刑事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人员恢复户口)。

  1、拟落家庭户:(1)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恢复立户的除外);(2)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及《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原址恢复的除外)(3)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4)与户内人员或房屋权利人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由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等。)

  2、拟落社区公共户(仅限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1)实际居住凭证;(2)在沪无房产证明)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市民可至就近任一派出所窗口办理。上海各区公安派出所可通过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对外窗口查询”栏目查询:https://gaj.sh.gov.cn/shga/vXtglJgsz/index

  五、办理时限

  35(工作日)。

  附: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温馨提示:

  户口迁移、户口注销、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三大类共18项高频户籍业务已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全市通办”。本市户籍居民可自愿选择就近任一派出所综合窗口申请办理相关户籍业务,无需至本市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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