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籍的非沪籍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导语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首次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具体办理材料清单可详见下文。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或仅办理单独签注的可免)
其他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或仅办理单独签注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申请人自备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政府部门核发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子女,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需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另须提交其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政府部门核发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若需同时办理赴港澳签注的,须提交与签注种类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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