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内地居民+港澳台+华侨+外国人)
导语 内地居民(含非沪籍)在上海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供: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具体如下。
上海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大全
(更新时间:2024年8月7日)
一、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
4.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5.双方近期3张2寸正面免冠合影彩色证件照。
ps:上海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也就是说,双方均不是上海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只要一方持有上海居住证,就可以在本市任意一个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二、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一)上海居民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二)香港居民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澳门居民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四)台湾居民
1.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五)华侨
1.有效护照;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根据当事人居住国家不同分以下两类情形出具:
(1)居住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居住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
1.有效的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当事人如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2.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根据当事人所在国家不同分以下两类情形出具:
(1)所在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
②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2)所在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三种途径出具:
①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③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七)说明
1.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中特别注明有效期的除外)
2.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翻译机构需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事人还需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正面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信息来源:上海民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