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缓缴政策实施期限

导语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各险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所属期)

缓缴险种

5个特困行业

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等

养老保险

2022年4月至12月

2022年6月至12月

2022年6月至12月

医疗保险

2022年4月至12月

2022年6月至12月

2022年6月至12月

失业保险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

2022年6月至12月

工伤保险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

2022年6月至12月

  备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免申即享缓缴所属期2022年9月至11月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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