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迁老人投亲属落户材料(孤老)
导语 上海外迁孤老投亲属落户申请分为孤老退休,或孤老无业两种情况。两种情况的申请材料略有不同,具体可详见下文。
本市其他原因外迁老人(孤老)投亲属(退休)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中国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1、“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1、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2、如申请人配偶、子女由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 全户户籍资料是指公安部门存档的户籍档案,由民警调阅并复印。 |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1)《婚姻状况承诺书》;(2)《结婚证》;(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4)婚姻、生育事实存疑的,还需提供婚姻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 |
申请人与本市被投靠亲属关系有效凭证(申请人系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有效凭证指能反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原始户籍档案、《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
申请人的退休凭证 | 退休凭证是指《退(离)休证》等证明退休的材料 |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 无子女证明指:①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②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收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收养子女证明。 |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
人事档案指: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历次填写的《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
本市其他原因外迁老人(孤老)投亲属(无业)
申请材料除“申请人的退休凭证”不需提交外,其他申请材料同上,另需“申请人达到相应年龄”
1、达到相应年龄指: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无需提供退休凭证。 2、公安机关能够通过内部数据共享核验材料的,可以免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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