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少数民族及华侨投靠配偶落户材料一览

导语 上海少数民族及华侨投靠配偶落户材料包括:《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等,具体材料细则可详见下文。

  审批条件:

  少数民族、华侨投靠: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申请投靠配偶户口;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申请材料一览: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小贴士:

  1、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一方系归侨的,提供夫妻一方户籍地区(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

  (2)夫妻一方系归侨、华侨子女的,须提供与归侨、华侨父母的关系凭证及父(母)《归侨证》或《华侨回国定居证》。

  2、夫妻一方系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1)少数民族人员投靠配偶需提供该证明材料,具体为居民户口簿(需民族登记为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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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夫妻投靠落户申请材料(一般投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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