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育儿假休假对象
导语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都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
新修条例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除增设育儿假外,条例还规定以下奖励与社会保障:
1、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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