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从用人单位主体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均为适用范围。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劳动者看,凡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均为适用对象。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办事 劳动就业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