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事故或诊断患职业病,致残等级1~10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6个月该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致残等级1~4级的,退出生产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1472元/月、1396元/月、1320元/月、1244元/月;
3、致残等级1~3级的,发给护理费,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分别为812元/月、649元/月、487元/月;
4、致残等级5~10级的,安排适当工作,本人要求或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0~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按国产普及型标准购置、安装、维修补偿功能器具;
6、矽肺、石棉尘肺患者,发给保健食品费,标准为10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