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导语 10月8日起,上海将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不动产登记需提交六种材料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文件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为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审核登簿——发放权证。

  申请不动产登记需提交六种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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