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导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今天发布,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

1.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

2.2016年度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

3.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1%-5%(取正整数),职工1%-5%(取正整数),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5%之间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相同,每个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应一致。

4.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5.补充住房公积金有上限规定吗?

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12号),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缴费上限不超过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该单位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单位和职工各4%,则该职工201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0000*4%+30000*4%=1200+1200=2400元。由于2400元超过了1782元,因此其201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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