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通知全文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02年下发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一)婚检机构的资质
应是经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为具备上述条件的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婚检机构所设婚前保健门诊场所及设备要求
1、 基本用房
婚前保健门诊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婚前医学检查室(以下简称:婚检室)、女婚检室、综合检查室、主检咨询室、宣教候诊区和检验室。男婚检室、女婚检室和综合体检室各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应分隔为接诊区和检查区;主检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宣教候诊区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婚前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不与临床诊室和办公室共用。
开展精液检查的需设置采精室。
另需设有专用于保管婚前保健有关文书的资料室或档案室,工作人员更衣室,医疗废弃物处置处(室[微软用户2] )。
2、各室配备要求
各诊室应配备消毒物品存放柜、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设施、紫外线灭菌灯、污物桶,并做到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放置。婚检门诊区域应具有室温控制设备。
女婚检室:配备妇科检查床、诊察桌椅;手套、窥阴器、臀垫等一次性妇科检查器具;棉签、试管、生理盐水等化验用品。
男婚检室:配备诊查床、诊察桌椅;手套、外生殖器检查测量用具等检查器具。
综合体检室:配备诊查床、诊察桌椅;听诊器、血压计、叩诊槌、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等检查器具。
主检咨询室:配备一张圆桌、三把相同的椅子;男女生殖器模型、图片、宣传折页等辅助教具;以及适合新婚至孕前使用的避孕药具。
宣教候诊区:配备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视听设备、足够的座椅等设施。提供茶水、报刊、杂志以及宣传折页或小册子。有条件的机构可在宣教、候诊区内设置若干独立的视听区。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婚检机构,还应提供外语宣传资料。
检验室:配备开展常规检查项目的仪器设备。设置抽血处,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的要求。检验室应达到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要求,并上报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处置处(室[微软用户3] ):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并配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资料室:配备存放婚前保健有关文书的文件柜或文件架。
更衣室:配备更衣柜,办公桌椅。
3、环境要求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各室标识清晰醒目,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在醒目位置公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婚前保健服务流程》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资质和配备要求
1、从事婚前卫生指导的人员应为经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培训的医护人员。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应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其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妇产科、内科、外科或预防保健专业,并经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从事婚前卫生咨询的人员应为主检医师,除具有一般婚检医生的基本条件外,必须具有高年资(三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资质和能力,具有2年以上婚前保健工作经验。
4、婚检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男婚检医师、女婚检医师、综合体检医师、主检医师和卫生指导人员等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指定一名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婚前保健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四、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一)婚前保健业务管理机构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承担全市婚前保健服务的质量控制、信息统计、人员培训、技术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培训考核,对全市婚检机构进行质量检查和技术评估,及时反馈指导意见。
(二)婚检机构
婚检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本规范的各项要求,在核准范围内为服务对象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并接受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检查指导和质量管理。
1、人员管理
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敬业精神和专业技术,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原则,提供技术服务。不擅自对外提供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对个人隐私保密。应定期参加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按期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校验。应按照《医师执业证书》所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2、服务质量管理
婚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质量检查,及时对有关业务数据和指标进行分析总结,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性、服务对象的满意率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转诊制度:为使服务对象能获得明确诊断和适宜的医学指导,建立婚前保健服务的转诊制度。各婚检机构对经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对象,应按照要求逐级转诊。
建立随访制度:对患有影响婚育疾病的对象,应进行随访,督促落实相应的医学措施,了解婚育情况;对未能及时提供确诊结果的转诊对象,应进行随访并作记录。
3.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各项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的规范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4. 医疗废物管理
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安排专人、专车做好医疗废物的转运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产生的污水应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信息系统及资料管理
婚检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不宜生育个案表”等原始本册表单,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及资料的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本市建立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婚前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具体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6.《婚前医学检查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专用章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婚前医学检查表》由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参照卫生部格式修订。
(1)《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如有特殊需要,可提供服务对象本人《婚前医学检查表》的复印件。
(2)《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由婚检主检医师审核签发,婚检机构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一联交服务对象,一联由婚检机构归档保存。
(3)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样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刻制。
(4)《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等资料应保存于专用资料室或归入档案室管理,影响婚育的特殊病例体检表应单独保管。《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
7、收费管理
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免费的基本项目包括:相关保健咨询、相关体格检查、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筛查(RPR)、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肝表面抗原(HBsAg)、结核病筛查、艾滋病病毒检测。
其他在服务对象知情同意下,根据临床需要增加的辅助检查项目,按照本市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