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导语 随着上海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完善,最新《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也在发布!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五条 本市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为老年人发挥专业知识技能创造条件。
第五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和扶持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加强老年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七条 本市为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本市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发展老年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均衡配置各类老年学校和学习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机构。
教育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为老年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十九条 区、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的分布状况,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则,合理设置老年活动室等文体娱乐场所。
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户外交流、健身、娱乐等活动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广影视、体育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旅游、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拒绝履行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享受政府税费减免或者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收回已经减免的税费和发放的补助、补贴。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