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或者放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或者放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父母的《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证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房地、公安等部门出具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还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和部门出具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父母《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0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非婚生育的子女还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涉外报出生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婴儿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 | 7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派出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报分(县)局审核—分(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理地址
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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