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导语 要去港澳定居需要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本文为您介绍上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条件和办理流程等相关内容。

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均已满6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必须由内地子女(不满60周岁)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60周岁以上)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子女;

(4)内地未满18周岁的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父母;

(5)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的;

(6)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所需材料

接受面见和询问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和港澳关系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港澳关系人因病或年老等情况不能来内地接受面见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函告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协助在香港或澳门面见询问。申请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户籍证明申请表

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照片

提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相同规格的港澳关系人照片1张。

港澳关系人身份证

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证明外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赴港澳定居理由

提交与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相应的证明:

A.夫妻团聚的,需交验结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B.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提交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和港澳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申请人有兄弟姐妹的,由兄弟姐妹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办当场签署同意申请人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见书(包括已在国外定居的),或者港澳父母当场签署的同意申请人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见书。父母在港澳原有子女照顾,现该子女移居国外的,提交该子女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定居国外证明;已加入外国籍的,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护照复印件;

C.内地无依靠儿童投靠港澳地区父母的,需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书、协议书和离异一方的同意书。父母双亡的,提供父母死亡证明和在港澳近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D.内地无依靠老人投靠港澳子女的,需提交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E.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的,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或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对于香港永久居民子女亲子关系存疑的,应按规定由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进行亲子鉴定。

邀请信

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其他材料

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

2
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3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4
符合条件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5
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

费用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每年根据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

对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查。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审批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办理地址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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