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上海进博会交通管制公告(管制时间+管制区域)

导语 为确保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上海公安局、上海海事局发布道路、水域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如下。

  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交通管制通告

  上海为确保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0月25日至11月12日期间,对本市入沪高速公路省际道口,以及部分道路和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入沪高速公路省际道口方面

  2024年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G2京沪高速、G15沈海高速、S26沪常高速、G50沪渝高速、S32申嘉湖高速、G60沪昆高速、S36亭枫高速、G40沪陕高速8条高速公路入沪省际道口实施集中检查,G15沈海高速(宁波方向)汇源西上、下匝道届时将封闭,通行车辆根据现场公安人员指挥引导接受安全检查。

  二、本市部分道路和区域方面

  (一)11月1日至11月10日,每日5时至22时,G50沪渝高速(G15沈海高速-S20外环高速)双向禁止载货机动车通行。

  (二)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6时至21时,沪青平公路-华徐公路-天山西路-华翔路合围区域(不含上述道路),禁止载货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

  (三)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6时至21时,在会卓路-诸光路-盈港东路-蟠秀路-崧泽大道-蟠臻路-龙联路-涞清路-崧泽大道-涞港路合围区域(除蟠秀路、蟠臻路、龙联路外,含上述道路)

  以及嘉闵高架路/盈港东路立交华翔路入口、建虹高架路盈港东路出口、建虹高架路涞港路出口、扬虹路跨华翔路立交入口、崧泽高架路/嘉闵立交华翔路入口以及诸光路地道北青公路入口,除下列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通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公交运营线路车辆;出租车;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各类进博会车辆证件和《控制区预约停车证》的车辆。

  (四)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6时至21时,徐民东路(诸光路-蟠秀路)禁止机动车通行。

  (五)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8时至19时,在崧泽大道-蟠秀路-盈港东路-涞港路(除蟠秀路和崧泽大道北侧外,含边界道路)合围区域,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六)11月5日至11月10日,S26沪常高速入城段(G15沈海高速-嘉闵立交)双侧、华翔路(崧泽大道-申兰路)西侧、华翔路(崧泽大道-北青公路)东侧以及崧泽大道(蟠臻路-华翔路)南侧设置进博会公交专用道,标注时段内(S26沪常高速入城段7时至10时、15时至19时,其余道路15时至19时),除公共汽(电)车、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三、其他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市公安局将根据安保工作实际,视情提前或推迟交通管制时间,扩大或缩小交通管制范围。敬请广大市民事先做好出行安排,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工作。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25日

  警方特别提示:

  一、为保障进博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有序、顺畅,本届进口博览会围绕国家会展中心设定了交通管制区域,市民如需驾车通过交通管制区域及道路,请事先了解禁行时间和禁行路段,绕道通行。

  二、正常公交线路和出租车不受此次交通管制影响。

  三、本届进博会设置5处非预约社会小客车即停即走点,分别在P0(华翔路1535号)、P1、P6、P8、P15停车场内,其中P6停车场上午为即停即走点,下午为出租车上客点。

  四、为避免道路拥堵,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绿色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前选择好出行安排和绕行线路,尽量采用公共交通方式。

  五、咨询热线:18018876488,18901808923,18018803109


  2024第七届进博会期间上海相关水域水上交通管控措施

  为确保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以及进博会期间上海市安保工作安排,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11月10日间对上海相关水域实施水上交通管控措施。

  PART 01

  水上交通管控水域

  1.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在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号灯浮之间水域设置核心区、周边区、外围区等三类水上交通管控水域。

  核心区:南浦大桥至杨浦大桥之间水域。

  周边区:徐浦大桥至南浦大桥之间水域,杨浦大桥至黄浦江107号灯浮之间水域。

  外围区:闵行发电厂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黄浦江107号灯浮至101号灯浮之间水域。

  2.青浦会场管控水域

  将青浦内河辖区新通波塘(淀浦河河口至华新水闸之间水域)、淀浦河(新通波塘河口至淀东水闸之间水域)设置为青浦会场管控水域。

  PART 02

  分区分级管控要求

  按照进博会安保工作要求,水上交通管控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等三个等级。

  1.三级水上交通管控

  (10月21日至10月31日)

  ——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及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损坏或未正确使用的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品的船舶和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过境单壳船舶(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超标的船舶以及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货物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青浦会场管控水域

  危险品船舶禁止驶入青浦会场管控水域。

  2.二级水上交通管控

  (11月1日至11月10日)

  ——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1)通用管控要求

  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接受专项安全检查。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及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损坏或未正确使用的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品的船舶和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过境单壳船舶(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超标的船舶以及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货物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2)分区管控要求

  核心区:渔船、拖带船队禁止航行。5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须由拖轮伴航。游览船、游艇、保洁船等须提前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航行计划,并严格执行。需靠泊停留的船舶,应提前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靠泊停留计划,并严格执行。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周边区:拖带船队禁止航行。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外围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和运输船舶须航经核心区的,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青浦会场管控水域

  所有船舶禁止航行、靠泊停留及作业;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3.一级水上交通管控

  (11月1日至10日间按照有关指令开展,具体时间由上海海事局另行通告)

  ——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1)通用管控要求

  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接受专项安全检查。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及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损坏或未正确使用的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品的船舶和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过境单壳船舶(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超标的船舶以及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货物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内禁止危险品装卸作业、船舶防污染作业。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2)分区管控要求

  核心区:除获得许可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航行、禁止靠泊停留。

  周边区:除黄浦江渡轮、由周边区驶往外围区方向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航行。

  外围区:除获得许可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驶入周边区。

  ——青浦会场管控水域

  所有船舶禁止航行、靠泊停留及作业;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PART 03

  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港内作业船舶管理

  固定或长期在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港内作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进博会期间的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固定或长期在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港内作业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轮渡、游览船、游艇、保洁船、供油供水船、防污染作业船、工程船、港作拖轮)应当于10月21日前经海事管理机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通过,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停泊地点和作业水域,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此期间船员信息发生变化或经检查发现专项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信息来源:上海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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