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上海骑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导语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2月26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四) 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五)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如何正确使用头盔,来看图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