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低压供电单位客户用电服务指南
【导语】:上海低压供电单位客户用电服务有哪些?现在就跟上海本地宝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够帮助你。
客户凡需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业务,均应向所属供电营业厅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供电电压和供电容量
●单相受电设备容量在10千瓦及以下时,采用单相220伏供电。
●单相受电设备容量在10千瓦以上或有三相用电设备的,采用三相四线380伏供电。
●实行单一制电价的客户,受电设备总容量在350千瓦及以下时,采用三相四线380伏供电。
●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最大需量在150千瓦及以下时,采用三相四线380伏供电。
●供电频率为50赫兹。
★申请办理用电业务需携带的资料
●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名称、用电地址、项目性质、用电容量、预计用电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特殊用电需求等。
●加盖公章的《低压供电单位客户用电申请单》、《客户用电设备清单》。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法人授权办理用电业务的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证件。
●政府或上级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公安局《新编订(变更)门弄(楼)号牌通知单》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地形图(1:1000标准测绘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各1份。
●增容、变更用电的客户还需携带近期电费帐单1份。
●其他需要客户提供的资料。
★温馨提示
●如果您认为属于国家有关规定中的重要用户,具有中断供电会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损失或影响的重要负荷,请在《客户用电申请单》或申请报告上予以注明,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上海电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供电电源方案。
●如果您的负荷特性影响电网电能质量的,如非线性设备、电解炉、电热炉等,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工作,并向我们提交评估报告和初步治理技术方案。
★供电方案
●供电部门在受理客户申请用电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供电方案。供电方案有效期限自《函复供电方案通知单》发出之日起算为3个月。
●如果您对供电方案有异议,可在供电方案答复后的一个月内向我们提出书面意见。
★设计审核、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
●客户受电工程是指客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的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在受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客户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规定有资质的电力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企业。
施工单位的信息,客户可登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电监局网页:http://www.ecerb.gov.cn进行查询。
●供电部门收到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的申请后,在8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标准,完成对图纸的审核和设计单位资质的查验。
★温馨提示
您提出设计审核申请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① 电气图
* 设计说明
* 电气主结线图
*配电室平、断面图
*配电室接地平面布置图
*配电室内部电缆敷设图
*用电负荷分布图;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主要电气设备及材料汇总表
② 土建图纸:对配电室位置、配电室门窗、配电室屋顶、地面、墙面和配电室室内照明、电缆沟、配电柜基础等应有相应的设计图纸或者配套的设计说明,并包含消防、防盗、照明、通风等内容。
③ 其他有关资料: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隐蔽工程设计资料;配电网络布置图;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供电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供电部门收到客户受电工程(含隐蔽工程)中间检查的报验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开展中间检查。发现缺陷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
★温馨提示
您应在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供电部门提出中间检查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经双方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
● 隐蔽工程施工和试验记录
● 提供监理签证(委托监理的需提供)
● 委托监理的客户,请同时提供具有主项为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 委托施工的客户,请同时提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供电部门收到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客户受电工程的全面检验。发现缺陷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检验合格后,予以装表接电。
★温馨提示
您提出竣工报验申请时,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证件:华东电监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竣工图纸、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图纸审核意见单
●竣工资料: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开关柜的电气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出厂试验报告
●委托监理的,请同时提供电气工程监理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
●配电室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和应急预案,电气人员名单及资格
●有非线性负荷设备的客户,需要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技术方案。
★签订合同、装表接电
●为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客户应在接电前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电部门承诺:自客户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供电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毕后,我们将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请您配合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对计费电能表的读数和封印予以确认。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收费依据
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
●收费标准
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为:
360元/千瓦。
收费容量(单位:千瓦)计算公式:
新装客户收费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一路回路容量)
增容客户收费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
客户申请临时用电,应与供电部门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的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并预交临时接电容量费。
●收费依据
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
●收费标准
两年及以下临时用电,按上述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70%收取;超过2年至3年(含3年)临时用电,按上述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00%收取;3年以上临时用电,按上述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
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逾期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临时接电容量费的3‰计收违约金。
★ 变更用电业务介绍
变更业务 |
定义 |
说明 |
增/减容 |
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的供电容量 |
整台、整组变压器的更换、增加或拆除。 减容后,不再保留原合同供电容量。 |
暂停 |
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 |
客户自身原因需要暂停部分或全部用电。 |
增/减限 |
调整契约限额 |
实施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在规定范围内调整契约限额。 |
移表 |
移动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 |
在用电地址、容量、类别不变的前提下。 |
暂拆 |
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 |
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暂时停用。 |
更名过户 |
改变用电客户的名称 |
在用电地址、容量、类别不变的前提下变更名称。 |
改类 |
改变用电类别 |
在同一受电装置内因改变用途而改变电价类别。 |
改压 |
改变供电电压等级 |
客户用电需求变化。 |
并户 |
两户及以上客户合并为一户 |
供电地点不变、用电地址相邻的两个或以上客户合并。 |
销户 |
终止用电 |
永久性停止使用全部受电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