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全文)解读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

  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产面积测算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其中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经共有建筑面积摊算,计算出产权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

  1.2 (房产面积测算的要求)

  1.2.1房产面积的测算指水平面积的测算,房屋边长测量取水平距离。房屋边长以米为单位,取值0.01米;房产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值0.01米平方米。

  1.2.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过程中,各权属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套建筑面积取值0.01平方米,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结果保留四舍五入的凑整误差。

  1.2.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按下式计算:


  式中: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限差(M2)

  S—房屋建筑面积(M2)

  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1 (一般规定)

  2.1.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或高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1.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上盖(独立顶盖或以上部的房屋、阳台、挑台、廊、屋檐等上部建筑为盖)和地(楼、底)板;

  (2)应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等);

  (3)层高或高度在2.2米或2.2米以上;

  (4)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5)房屋的附属部位(如:阳台、廊、门斗、雨篷等)应与主体房屋室内相连通;

  (6)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或各种活动的场所。

  2.1.3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水平外围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遵循以下规则:

  (1)房屋空间由墙、柱、护栏分别围护的,建筑面积应按墙、柱、护栏各自水平外围计算。见图2.1.1

  (2)房屋空间主要由墙围护,墙面有柱突出的,建筑面积一般按墙水平外围计算。见图2.1.2

  (3)房屋空间主要由柱、护栏相连围护或由墙、护栏纵横相连围护,护栏外围小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水平外围计算;护栏外围大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柱或墙端水平外围计算,若遇阳台或按一半计建筑面积的部位,则按护栏外围计算。见图2.1.3

  (4)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外沿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当柱(墙)间连有护栏,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均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中小者的水平投影计算。见图2.1.4

  (5)房屋不封闭部位的底板外沿小于围护结构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底板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见图2.1.5

  (6)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和底板外沿均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和底板外沿中小者的水平投影计算。见图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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