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贷款条件

贷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在外省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先行提供并审核《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并符合异地贷款相关政策要求;

3、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法定离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

6、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7、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8、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申请人家庭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9、借款申请人家庭、共同借款申请人在全国无或仅有一次公积金历史贷款次数;

10、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11、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12、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13、借款申请人本人占抵押物份额不低于所有产权人平均份额;

14、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5、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责任;

16、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情况不予贷款: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2、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信贷交易逾期记录;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5、最近3年内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最近5年内存在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6、在全国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7、申请人家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8、所购买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或者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除外);

9、非异地贷款职工存在未办结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包括《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状态为未注销、无回执、有准予贷款的回执但无结清凭证;

10、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贷款流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上海公积金中心;上海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3.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贷款材料

1、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填写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名下房产查询委托书》。

2、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声明及授权书》。

3、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出生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的户口簿全本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中译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如上述人员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及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2)共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

(3)港澳台已婚申请人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已婚人士可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

(4)如为境外登记婚姻的,应当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文版本的,应当提供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5、首付款证明:

(1)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及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无发票仅提供收据的,收据需加盖开发商公章或财务章、发票专用章;

(2)购买存量住房,提供出售方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及已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首付款付款方仅限于买受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付款收款方仅限于出售方本人及配偶)。

6、还款账户材料: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原件。

7、贷款用途证明:

(1)贷款用于购买新建住房的,提供期房的预售合同或现房的出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贷款用于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8、出售方材料:

(1)购买新建住房,提供期房的预售许可证、预告登记证或现房的大产证、房产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房产开发商或代理商的收款账号;

(2)购买存量住房,提供出售方身份证原件、含竣工日期的房产证复印件(若房产证上无竣工日期,需提供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含竣工日期房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出售方名下I类借记卡原件。若出售方为公司的,提供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收款账号。

9、对于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参贷或因婚姻需求进行认定审核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可以反映出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若上述材料均不能提供的,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公证文书原件、本人(或者委托律师)调取能够证明关系的原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或档案管理部门(一般是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档案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可以作为双方关系证明。

10、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明、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者公证书等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及包含子女身份证号码的证件材料。

11、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利率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

2、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3、不高于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超过40%);

4、不高于本市最高贷款限额:

(1)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3)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20万元;

(4)符合我国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至少有一个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最高贷款限额(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在本市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即个人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12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12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24万元。

5、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及利率政策一览表


所购住房

购买首套住房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借款家庭

1人参与贷款

2人以上参与贷款

1人参与贷款

2人以上参与贷款

无孩或单子女家庭

多子女家庭

无孩或单子女家庭

多子女家庭

住房公积金

最高可贷金额

50万元

60万元

100万元

120万元

40万元

80万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

最高可贷金额

10万元

12万元

20万元

24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可贷金额合计

60万元

72万元

120万元

144万元

50万元

100万元

首付比例

1、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1、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2、所购住房位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贷款利率

五年期(含)以下2.6%,

五年期以上3.1%

五年期(含)以下3.025%,

五年期以上3.575%

贷款还款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公式为: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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