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具体条件如下。
上海市引进人才落户条件一览
(有效期:2025年12月1日-2030年11月30日)
一、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主管部门推荐的用人单位,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推荐办法。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或者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技术经理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宣传文化、体育、传统医学、乡村振兴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依授权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二、关于申办条件
(一)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四)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
(五)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六)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行业地区推荐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用人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引进的人才,应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6、7项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七)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8、10项引进的人才,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年内申请引进。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7项、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9、10项所称“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八) 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1项所称“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首轮直接投资额300万元及以上,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创业人才。
(九)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2项所称“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技术经理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4年促成技术交易额累计超过2000万元,或推动科研人员持股转化获得投融资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核心服务人员。
(十) 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3项所称“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2000万元的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十一) 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所称“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是指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十二) 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5项所称“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
1. 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2. 企业近4年中累计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近4年中累计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 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 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失信信息记录。
(十三) 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16项所称“本市航运、宣传文化、体育、传统医学、乡村振兴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范围如下:
1.航运专门人才
(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2)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和轮机管理工作的高级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4)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5)具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飞行签派员执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2.传统医学人才
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定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全国名中医”称号获得者,以及“岐黄学者”。
3.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市残联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体育赛事奖项的体育专门人才。
4.宣传文化专门人才
经市委宣传部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宣传文化类奖项的文化专门人才。
5.乡村振兴人才
经市农业农村委认定、获得国家重要乡村振兴奖项的乡村振兴人才,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授予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证书且符合产业发展引导方向的乡村振兴专门人才。
(十四) 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17项所称“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依授权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是指不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五)款第16项、由本市各区、重点区域经决策程序审议、公示后自主审批引进的人员。
(十五) 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18项所称“本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由市人才工作部门发布。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才工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推荐意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上海国际人才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