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的解读材料(附细则原文)

导语 2025年1月16日上海市房管局引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的解读材料(附细则原文)

  一、修订背景情况

  廉租住房是本市“四位一体”、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托底保障品种,保障范围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行的《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沪房规范〔2019〕10号),对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运行、统一住房保障机构受理审核行为、切实保障申请家庭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廉租房申请“一件事”等改革发展要求,其中有关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进行针对性修订调整。

  二、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现行的《实施细则》相比,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减化申请材料提交量

  按照本市政务服务“两个免于提交”有关要求,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按照廉租住房“一件事”改革后的已有做法,申请人申请时正在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不填写及提交家庭财产方面的各项材料,其中自申请时前溯12个月连续享受的,可不填写及提交家庭收入方面的各项材料(第七条)。

  (二)施行初审公示和复审同步开展

  按照廉租住房“一件事”改革后的已有做法缩短审核时限,明确初审公示与复审同步开展,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进行初审公示的同时,将申请材料同步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复审核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压缩经济状况核查时限

  结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一件事”改革工作要求,对经济状况的核查核对时限及初审公示的时限作了压缩。其中,经济状况核查时限由原有的30个工作日调整到25个工作日(第十条)。

  (四)完善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类型住房保障的表述

  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类型住房保障,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第三十条)。

  推荐阅读: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2025年1月1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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