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申请宝山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导语 在宝山区,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以申请宝山区公租房,具体申请条件及申请主体请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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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

  1、个人(单身、家庭)为主体申请,经审核后安排符合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单身、家庭)入住,并签订个人租赁合同。

  2、单位为主体申请,经审核后安排符合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单位职工(单身职工、职工家庭)入住,并签订单位租赁合同。

  二、申请条件

  1、以个人为主体: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并已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已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2、以单位为主体:

  (1)设立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团体;

  (2)申请职工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3)单位员工与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4)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3、个人和单位都应符合: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未享受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3)本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关于住房面积、居住证及社保缴纳条件放宽

  (1)关于住房面积条件放宽。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宝山区,但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和崇明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政策并取得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对象,因续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该处郊区户籍地住房仍可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关于居住证及社保缴纳条件放宽。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中第二点及第三点:列入《宝山区重点支持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名单目录》的企事业单位部分拟入住职工暂不符合“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

  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可由承租单位书面承诺相关职工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及时申报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以及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手续;承租单位应在1年内完成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并将相关材料补充提交给区住房保障机构。拟入住职工系新来沪就职,经承租单位申请,运营机构同意,可在拟入住职工提交准入资格申请材料后,凭《受理单》先行试住,通过审核后,再将准入资格确认书补充提交给运营机构,办理正式入住手续,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由承租的单位负责清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创重点企业入住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和配租可按照相关规定对居住证、社保等准入要件实行“承诺制”管理。

  1、列入《宝山区重点支持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名单目录》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企业;

  2、职工所在单位为公共服务类重点行业企业,且单位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工会提供相关的单位名单认定;

  3、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服务重点企业;

  4、其他经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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