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培育杨浦区陪诊师队伍的实施意见(官方全文)

导语 2024年9月25日,杨浦区民政局发布《关于加快培育杨浦区陪诊师队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加快培育杨浦区陪诊师队伍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政策机制,加快构建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幸福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前期工作情况,就加快培育杨浦区陪诊师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关于“优化老年健康服务,拓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工作举措,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深刻理解杨浦“三篇大文章”精神内核,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围绕杨浦“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全面加强人才要素支撑,通过构建陪诊人才发展政策体系架构,带动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全面优化,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规范发展,积极回应老年人就医陪诊的急难愁盼需求,增进民生福祉水平,努力增强杨浦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依托上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养老协会”),《陪诊服务规范》《陪诊师从业技能要求》等团体标准及规范化陪诊师培训机制,建立健全区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证激励制度。至2025年底,全区累计持有市养老协会颁发的“上海养老服务陪诊师”证书的陪诊师不少于300人。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下的“政府+市场+公益”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主导作用,强化对陪诊师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充分参与、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彰显陪诊师有关政策的公益性原则,为拓宽就业困难人群就业途径、培育银发经济新动能贡献力量。

  四、扶持举措

  拟申请享受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扶持政策的陪诊师,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一)报名培训

  陪诊师应当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申请:

  1. 由区民政局认定的本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推荐。通过此途径申请的陪诊师,在申请时应当在做出推荐的机构工作。

  2. 由本区街道推荐。通过此途径申请的陪诊师,重点兼顾本市户籍人员和待就业人员,尽力创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面。

  (二)参加培训及考试

  通过前款渠道报名成功后,陪诊师应当全程参加由杨浦区民政局主办、市养老协会合作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由市养老协会组织的考试、取得由市养老协会颁发的“上海养老服务陪诊师”证书。

  (三)补贴发放

  对符合前述两款规定,全程参加指定培训并成功取得证书的陪诊师,确定下列扶持举措:

  1. 考证补贴。获得证书后,由区民政局发放一次性考证补贴500元/人

  2. 执业补贴。在获得证书之日起1年内,持续在杨浦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或通过相关线上陪诊师平台在杨浦从事陪诊师工作的,发放执业补贴500元/人

  五、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牵头推进陪诊师培训考证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激励措施,重点组织落实区内养老机构积极参与陪诊师考证工作,推动养老机构专业服务溢出。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相关资金保障及监管工作。

  各街道负责推动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积极投身为老助医陪诊服务,持续推动陪诊师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深化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相关机构负责做好陪诊师队伍日常管理,充分用好扶持政策撬动作用,积极组织陪诊师通过培训考证等形式提升服务水平。

  六、监督管理

  (一)多方联动联盟,形成强大合力。充分发挥杨浦区陪诊服务联盟和联盟专家团的积极作用,形成“市场服务、医疗资源、技能培训、金融扶持、行业指导”为一体的全周期发展链条,全力推进陪诊服务在杨浦落地落实、试出成效。

  (二)强化行业监管,持续教育赋能。持续加强对陪诊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支持陪诊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严格陪诊队伍监管举措,对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陪诊师,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三)加强宣传引导,培树杨浦品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报道,及时宣传陪诊服务工作动态,选树先进群体及典型案例予以宣传表彰,提升从业人员荣誉感和老年群众获得感。通过多渠道持续发力,不断提升杨浦陪诊服务知晓度与美誉度,做强杨浦陪诊服务品牌。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杨浦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杨浦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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