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补贴条件)

导语 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的下列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困难状况等因素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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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对象

  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的下列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困难状况等因素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三)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四)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人员。

  不属于前款规定,但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且符合一定照护等级要求的老年人,可以申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

  二、补贴标准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照分类分档的原则,根据不同照护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特殊困难情形,确定相应的补贴额度。其中,对无子女或者高龄的老年人等,可以提高补贴额度。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统筹确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

  养老服务补贴采用非现金的方式发放,由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等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与补贴额度相当的养老服务。

  四、补贴范围与项目

  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下列范围与项目:

  (一)居家照护服务。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为老年人在其住所内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

  (二)社区照护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

  (三)机构照护服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五、照护等级评估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经过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结果为照护一级到照护六级。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经济状况认定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经过经济状况认定,认定标准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的相应认定结果执行;

  (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实物财产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对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相应标准执行;但货币财产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对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相应标准的2倍执行。具体标准以及经济状况的内容、可支配收入的认定、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财产的认定等,根据本市低保边缘家庭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其月收入按照其本人的月养老金认定。

  推荐阅读: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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